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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俊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孙俊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王之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峰,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