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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某,市民。被告:范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