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某,市民。被告:范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