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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金光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光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高中文化,原系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导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暂住成都市高新区。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剑,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光剑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第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光剑及其辩护人杨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金光剑与朋友朴某某及被害人金龙善等人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中街“姐弟烤鱼”吃饭。期间,金光剑与金龙善因礼节问题发生争执后,金光剑用啤酒瓶砸伤金龙善头部。二人被劝离后,金龙善多次打电话邀约金光剑见面。当日22日许,二人在该烤鱼店附近的十字路口见面后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金光剑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金龙善胸部一刀。随即金光剑等人将金龙善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金龙善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金光剑明知该医院保安报警,在现场等待直至被挡获。经鉴定,金龙善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光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光剑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金光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光剑有自首情节,危害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告人委托亲属积极向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金光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金光剑与朋友朴某某及被害人金龙善等人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中街“姐弟烤鱼”店喝酒、吃饭。期间,金光剑与金龙善因礼节问题发生争执后,金光剑用啤酒瓶砸伤金龙善头部。二人被朋友劝离,金光剑回到家中后,金龙善多次打电话邀约金光剑见面。当日22时许,二人在该烤鱼店附近的十字路口见面后又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金光剑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金龙善胸部捅刺一刀,致金龙善倒地。见此情况,金光剑等人将金龙善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金龙善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金光剑明知该医院保安报警,在现场等待直至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金龙善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另查明,被害人金龙善的近亲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金光剑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金龙善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金龙善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金光剑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31日23时1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羊派出所接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安乔秀平报警称:有人受刀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询问相关情况。经了解伤者名叫金龙善,其胸腹部被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次日对金龙善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4年10月31日23时1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赶至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经了解,受伤者金龙善胸腹部被刀捅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死者金龙善系金光剑及两名朋友李强、朴承哲送至医院抢救,民警遂将三人带回石羊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后经现场调查走访,迅速突出金光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询问,金光剑供述了自己持刀刺伤金龙善的犯罪事实。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光剑,男,朝鲜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害人金龙善,男,朝鲜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4.调取证据清单、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历首页。证实2014年10月31日22时54分金龙善因左侧胸部刀刺伤入该医院急诊,于当日23时45分宣布临床死亡。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0月31日21时56分31秒、22时04分51秒、22时23分13秒、22时29分22秒、22时33分06秒,金龙善(1384334****)5次主叫金光剑(138819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中街和新雅正街交汇十字路口,分现场位于该十字路口西北角的新雅东街26号“姐弟烤鱼”店。在该店铺大门外3米处发现并提取1处滴落血迹(10号),在人行道与小区围墙转角处发现并提取1处滴落血迹(11号),在11号血迹以南1米处发现并提取1处滴落血迹(12号)。在上述十字路口西北角、距小区围墙1.5米处的人行道地面上发现并提取带状0.7米×0.2米滴落血迹1处(1号),在1号血迹以西2.5米处人行道地面发现并提取滴落血迹1处(8号),在8号血迹以南1.5米、靠近人行道边缘的人行道地面上发现并提取1处滴落血迹(9号)。在1号血迹东南1.5米处人行道基线附近地面发现并提取范围为0.6米×0.8米的滴落血迹(2号),在2号血迹东南、十字路口主道地面发现范围为0.2米×1米的血迹(3号),南侧部为滴落血迹,北部为擦拭血迹。在3号血迹南部滴落血迹处发现撕开的一包“心相印”湿纸巾包,在湿纸巾包表面提取可疑斑迹2处。在3号血迹以东2米地面发现并提取范围为0.15米×1.2米的滴落血迹(4号)。在4号血迹以东1.7米处发现并提取血泊1处(6号),在6号血泊以南0.6米、4号血迹东南1.5米处地面上发现并提取范围为0.8米×0.9米的滴落擦拭血迹1处(5号)。在上述十字路口西南角主道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银色力帆轿车(7号),车头朝东南,门锁完好。在该车副驾车门外侧、副驾车门窗框上、副驾车门内扶手上、副驾后排座椅安全带上、副驾座椅椅背下部、后排座椅中间位置靠背上分别发现并提取1处擦拭血迹,在副驾工具箱内发现1把呈开启状的折叠匕首,刀刃有血,在匕首手柄提取4处可疑斑迹,在匕首单刃上提取2处血迹。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金光剑持有的:①木红色刀把、单刃、打开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1把;②绿黑相间的外套1件;③蓝色牛仔裤1条;④红白相间的运动鞋1双;⑤卡号为138********的白色三星NOTE2手机1部。该手机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还给陈金玲(金光剑妻子)。8.检查笔录。证实在金光剑所穿的鞋左右面、牛仔裤左右腿部分、外套多处均发现血迹,其头部、左右手部及身体其他部分无明显外伤。9.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日2时16分至当日3时40分,民警对金光剑的血液样本及其右鞋鞋面、左鞋鞋面、牛仔裤左大腿前侧、牛仔裤右膝盖处、外套下腹部左侧、外套右前臂处的血迹进行了提取;对朴承哲血液样本及其外套左前臂、右鞋鞋面、牛仔裤左膝盖、牛仔裤右膝盖处的血迹进行了提取;对李强的血液样本及其右手掌、右鞋帮、左鞋帮、运动裤右小腿外侧、外套右侧下摆口袋、白色T恤前腹部处的血迹进行了提取。10.司法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尸体左枕部头皮下有范围约2×2厘米的肿胀,左眉弓上侧皮肤有一长1.2厘米的创口,创缘创壁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腔未及颅骨,该创外下部皮肤见数处小点片状擦伤。左侧肋弓近剑突处皮肤有一斜行创口,长2.4厘米,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外上钝内下锐,创道已深入胸腔。右膝外侧有范围为1.2×0.7厘米的擦伤。死亡原因,死者左侧肋弓近剑突处皮肤创口,创缘创壁整齐、一侧创角锐利,创道通过肋弓软骨进入心包腔,贯通右心室壁致心脏破裂。死亡原因符合锐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死亡性质,他杀。致伤工具,单刃锐器。死亡时间:2014年10月31日22时30分至23时30分之间。鉴定意见,金龙善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2)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十字路口西北角距离小区围墙1.5米处的带状滴落血迹、现场人行道基线附近地面上的滴落血迹、现场十字路口主道地面的血迹、现场“心相印”湿纸巾袋上的1处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其他8处血迹、川A*****银色力帆牌轿车内外提取的6处擦拭血迹及该车副驾工具箱内提取的带血折叠刀刀刃上的2处血迹和刀柄上的2处可疑斑迹、金光剑鞋面血迹、金光剑牛仔裤上血迹、金光剑外套上血迹、李强右手掌上和衣服鞋帮上血迹、朴承哲衣服和鞋面上的血迹、金龙善右手指甲上可疑斑迹均为被害人金龙善血迹。1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左润香的证言。左润香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东街26号经营“姐弟烤鱼”店。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4名年轻男子来到烤鱼店吃饭喝酒,约1小时后,3名男子来找他们,又点了啤酒,这7名男子都是外省人。21时许,左润香听见店内有酒瓶打碎的声音,其看见后来的3名男子中的一男子脚边有打碎的啤酒瓶,该男子额头在流血,和先来的一男子在争执,该男子捡起啤酒瓶砸向对方,但未砸到。随后二人被和他们一起吃饭的人劝住。不清楚该二人为何发生争执。(2)韩永超的证言。韩永超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东街26号经营“姐弟烤鱼”店。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1时许,4名男子来到烤鱼店坐在进门左手边靠墙那桌吃饭喝酒,约1小时后,来了3名男子找该4名男子,他们坐一起开始喝酒。过了一会儿,韩永超听见瓶子摔在地上的声音,其出来看见靠墙这桌地上有摔碎的啤酒瓶,一名男子额头流血,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砸向坐在桌子里面靠墙那个人,但那人躲开了,之后就被双方劝出去了,在门口站了一会儿就都走了。(3)韩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韩军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东街26号“姐弟烤鱼”店工作。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1时许,韩军在厨房听见外面有玻璃瓶打碎的声音,接着又传来一声。韩军出来看见一拨人在店内,一拨人在店外,两拨人中的其中两个人在争执,其中一个人额头有伤,另一个人韩军比较眼熟,其他的人在拉,之后双方就离开了,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发生争吵。韩军通过照片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比较眼熟的人即金光剑。(4)左明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左明光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东街26号“姐弟烤鱼”店工作。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4名男子到烤鱼店吃饭,后该桌的人喊加碗筷。21时许,左明光听见该桌有两个男的在争执,还有人在劝。其中一个比较胖的男子情绪比较激动,之后他们就都走了。左明光通过照片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比较胖的男子即金光剑。(5)朴承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朴承哲是被害人金龙善的同事。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朴承哲、金龙善、李强等人一起吃饭,期间金龙善喝了大约5瓶啤酒。19时许,朴承哲和金龙善、李强准备再去找地方喝点,朴承哲就打电话问金光剑什么地方有好吃的,金光剑说和朋友正在吃烤鱼,喊一起来。朴承哲说还有两个朋友,金光剑说没关系。20时许,三人就打车到了新北小区五期附近金光剑吃烤鱼的地方。当时金光剑和三个朋友在一起,双方就开始喝酒,聊得很愉快。中途朴承哲去了卫生间,出来时看见金光剑拿了一个啤酒瓶向金龙善扔过去,扔到了金龙善头部,金龙善左脸流血了。李强和金光剑的两个朋友就把金龙善拉走了,朴承哲就问金光剑怎么回事,金光剑说金龙善没有礼貌,对他和他朋友不尊敬。因为金光剑年纪最大,算是长辈,朝鲜族对礼节比较重视,对长辈都是要说敬语的。朴承哲就劝了金光剑几句,二人就走出烤鱼店。出来后看见金龙善他们也站在门口,这时金龙善还想过来找金光剑,朴承哲就给金光剑说换个地方坐,给金光剑赔礼道歉。金光剑的一个朋友也在说今天就算了吧。于是金光剑和他的三个朋友就一起离开了。金龙善这个时候也喝了不少酒,就有点责怪朴承哲,说自己被打了,朴承哲也没有什么表示。金龙善越说越激动,就跑到旁边的商店拿了两瓶啤酒出来,还想去找金光剑算账,朴承哲和李强就把啤酒抢了过来。金龙善还问朴承哲要金光剑的电话号码,朴承哲怕他们打起来,就没有给他。之后金龙善就边往前走边打电话,给钰容和珠宝店经理尹永男打电话要到了金光剑的电话号码。朴承哲和李强就一直跟着金龙善走到离烤鱼店不远处的十字路口,朴承哲和李强就一直劝金龙善回家,可金龙善一直听不进去。金龙善要到号码之后就不停地给金光剑打电话,要金光剑出来,打了很多次,并且带挑衅的口吻问金光剑你怎么不敢出来之类的话。朴承哲怕金龙善这样挑衅会让金光剑很生气,于是就给金光剑打电话让不要理金龙善,让他不要出来,金光剑说他知道了。打完电话没过多久,金光剑给朴承哲打电话让去烤鱼店见一面,于是朴承哲就让李强带金龙善回宿舍,朴承哲返回烤鱼店找金光剑。到了烤鱼店后没有看到金光剑,这时朴承哲的手机没电了,朴承哲就去旁边的奶茶店借了一个手机给金光剑打过去,金光剑接到电话之后让朴承哲一直往前走,说走不了多远就能看见他。朴承哲走了大概100米左右就回到刚才的十字路口,看到金光剑站在那,朴承哲以为李强已经带金龙善回宿舍了。朴承哲就过去问金光剑叫他出来什么事,金光剑说他还是不服气,说金龙善一直给他打电话挑衅他,朴承哲就一直在劝金光剑。没说几句,金龙善就从街对面冲了过来,打了金光剑脸部一拳,金光剑就和金龙善打了起来,他们最多打了一两下,朴承哲就过去拉住金光剑的手,这时金光剑就说赶紧送医院吧,朴承哲回头就看见金龙善已经倒在地上了,金龙善上腹部喷出来很多血,朴承哲心想金光剑用刀捅了金龙善。朴承哲就立即用手按住金龙善的伤口,李强和金光剑就找车去了。车来了之后,金光剑坐副驾位置,朴承哲、李强在后排座抱着金龙善到了医院。在医院的时候,金光剑对朴承哲和李强说如果金龙善不行了,就说金龙善是被不认识的人捅的。没多久,护士就说金龙善不行了,让通知警察,后来不知道谁报的警,没多久警察就来了,后金龙善就断气了。整个打架过程中只有金龙善和金光剑,其他人都没有动手,没有看见过金光剑手里拿着刀。金龙善的电话号码是1384334****。朴承哲通过照片辨认出金光剑、金龙善、李强;通过尸体照片辨认出金龙善。(6)李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强是被害人金龙善的同事。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6时许,其和同事金龙善、朴承哲等四人在一起吃饭喝酒,一人喝了几瓶啤酒。之后金龙善和朴承哲说再找个地方喝酒,朴承哲打了个电话后,就和李强、金龙善打车到了一个吃烤鱼的地方,当时是20时许。那边是4个男子,李强认识其中一个胖子,是搞旅游的,叫金什么建(经其辨认为金光剑)。7个人就坐在那里吃东西喝酒,吃了大概半个小时,金龙善就和金光剑起了争执,因为二人说的是带地方口音的朝鲜话,李强不是很能听懂,大概是因为礼节上的原因。突然金光剑扔了啤酒瓶,没看到砸到人没有,但之看见后金龙善左边额头上有个疤在流血。李强和双方的两个人就将金龙善拉出去了,朴承哲和对方另外一个人在劝金光剑,然后就散了。金龙善非常的生气,一直在向朴承哲问金光剑的电话号码,朴承哲没给他。之后金龙善给钰容和珠宝店的经理尹永男打电话要了金光剑的电话号码。李强和朴承哲、金龙善就往一个大十字路口走,准备去打车,二人边走还边劝金龙善,但金龙善不听,让不要拦着,边走还边给金光剑打电话让出来谈谈,打了5、6个电话,谈谈的意思应该就是讨个公道。三个人走了大概1个小时,快到十字路口时,朴承哲接了个电话,什么也没说就直接倒回去往烤鱼店方向走了。之后李强还是在劝金龙善,金龙善又给金光剑打电话,还跑到旁边的饭馆要了纸和笔,好像是记金光剑家的地址。过了会儿朴承哲走了回来,当时李强背对十字路口,金龙善面向十字路口,金龙善蹲了一下,站起来时往十字路口那边看,突然就冲过去了。李强也没在意,还点了根烟。结果看到朴承哲和金光剑也在十字路口,金龙善冲过去就给了金光剑一拳。李强就向十字路口跑去,跑的时候也没有注意那边发生了什么,结果到那儿的时候就看到金龙善倒在地上了,胸口在冒血,旁边有人喊快给他止血,李强就到小卖部买了抽纸和透明胶带给金龙善止血,之后不知道是谁拦了车,就将金龙善送到了医院。没有看到金光剑手上拿有什么东西,金龙善的电话是1384334****。案发时间是当晚22时许,案发的具体地方不知道叫什么,不知道金龙善胸口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李强通过照片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叫金什么建的胖子(即金光剑);通过照片辨认出金龙善、朴承哲;通过尸体照片辨认出金龙善。(7)陈金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金玲是金光剑的妻子。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1时过,金光剑喝完酒回家后准备休息。后来金光剑接了个电话,当时他说的是朝鲜族话,陈金玲听不懂。金光剑接完电话后,从房间书桌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陈金玲觉得不对劲就把刀藏起来了。金光剑找不到刀后就说如果他今天不带刀出去的话受伤的肯定是他,并在屋里大吵大闹,乱踢东西,陈金玲怕影响其他同屋人员休息,只好将刀拿了出来,还劝金光剑不要出去,金光剑执意要出去。陈金玲只好偷偷跟在金光剑后面。金光剑从家里拿走的是把单刃折叠水果刀,打开约20公分,刀把是木红色的,刀刃是银白色的。金光剑出门后一直在打电话,走到新雅中街十字路口,金光剑进了一家超市。之后,陈金玲没有看到金光剑。找了一会儿后在新雅中街和新雅正街交叉路口看到了金光剑。当时那里围了很多人,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上身流了很多血,金光剑在一旁找车子。陈金玲就上前去问要不要打120,金光剑说好,陈金玲就拨打了120。金光剑还在继续找车子送伤者,后来拦下一辆小车,金光剑和另外两个男的就将伤者抬上车送医院去了。陈金玲通过照片辨认出金光剑;通过照片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躺在地上在流血的男子即金龙善;通过照片辨认出案发当晚金光剑从家中带走的水果刀(即在川A*****银色力帆轿车副驾工具箱内提取到的折叠刀。)(8)钟林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钟林俊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路口摆车拉客,是辆车牌号川A*****的银色力帆牌轿车。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2时30分许,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走到钟林俊车前说到前面52号院拉个人。钟林俊开车到了52号院门口对面,该小伙子就喊停车,当时52号院门口躺了一个小伙子,有3个小伙子正在照顾他。四周还有很多围观的人,喊钟林俊拉人的小伙子下车后跑过去看了一眼就跑了。钟林俊准备开车离开时,一个穿白色衣服的胖娃跑过来拉开车门,坐上来后拿出一把银色的弹簧刀比在钟林俊的肚子上说:“帮我把伤者送到就近的医院。”钟林俊只好说那就去一医院嘛。之后2个小伙子将伤者抬上车坐在后排。当时胖娃很激动,不停的拿刀威胁钟林俊喊开快点。走到一医院路口时,转弯时速度比较快,胖娃手里的刀就掉在副驾位子下面,胖娃也没有管。当时因为太紧张,没注意胖娃拿的刀上是否有血迹。到了一医院急诊大门口后,胖娃和后排坐的2个小伙子就将伤者抬下车,下车后,胖娃还给了钟林俊7元钱。钟林俊开车回到新雅中街路口继续拉客,期间检查车子的时候,发现车子后门上有一些血迹,在副驾座位下靠车门边发现了胖娃之前威胁自己用的那把刀,是把银白色的折叠刀,刀是打开的,刀刃上面还有一些血迹,钟林俊就捡起来放进工具箱内。约半个小时后,警察找到钟林俊,钟林俊就给警察说了之前的情况并将刀交了出来。钟林俊通过照片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持刀威胁自己的胖娃即金光剑。(9)尹永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尹永男是金龙善在成都钰容和珠宝店的同事,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1时过,金龙善打电话问知不知道金光剑的电话,当时金龙善说话语气还很好,尹永男就没有在意,将金光剑的电话号码告诉了金龙善。金龙善的电话是1384334****。金光剑是光大旅行社的导游,平时和金光剑有工作上的关系。尹永男通过照片辨认出金光剑;通过尸体照片辨认出金龙善。(10)乔秀平的证言。乔秀平是成都市一医院急诊室保安。其证实2014年10月31日22时过,一辆银灰色私家车开到急诊门口,从车上下来3名男子扶着另一名男子下车,该男子身上全是血迹,接着就被送进了抢救室。乔秀平就问那3名男子是怎么回事,但他们没有一个人说话,当时他们身上有很大的酒味。乔秀平问送伤者来医院的三个人报警没有,他们说没有报警。于是乔秀平就对他们说那我就帮你们报警,说完乔秀平就用自己的手机(1354108****)拨打了“110”报警,说医院有一个很严重的刀伤病人在抢救。几分钟后警察就来了,初步了解一些情况后,就将与伤者一起来的3名男子带到派出所去了。12.被告人金光剑的供述、辨认笔录。其供述:其在成都市光大新假期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2014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其和朋友孟成龙、韩万吉、金星茂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的一家烤鱼店吃饭喝酒。约1个小时后,朋友朴承哲打电话问哪里有喝夜啤酒的地方,金光剑说自己也不知道,并让朴承哲过来一起吃,朴承哲说还有两个朋友一起,金光剑就答应了,当时金光剑已经喝了约4两二锅头。大约20分钟后,朴承哲就和他的两个朋友到了吃烤鱼的地方,7个人就一起喝酒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金光剑觉得朴承哲带来的其中一个朋友说话不中听,就对该男子说虽然自己的三个朋友年龄比你小,你还是要尊重下别人。因为在朝鲜族,年龄大的是长辈,说话应该用敬语,该男子虽然比自己的朋友大,但毕竟不熟悉,不应该很随便的说话,形容不好他说话的语气。金光剑说了之后,该男子就不高兴了。金光剑就随手向他头部扔了个啤酒瓶,刚好砸在他额头上,然后二人就发生了纠纷,该男子就拿了两个啤酒瓶追打金光剑,但被在场的朋友劝开了,而后就散场了。金光剑将自己的3个朋友送上340路公交车后,就一个人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金光剑接到之前和自己吵架的男子的电话,不知道他怎么会有自己的号码。该男子说要和金光剑见一面,金光剑就随口答应了,然后就挂了电话。后该男子又不停的给金光剑打电话,还问金光剑住哪里,几栋几号等问题,还让金光剑当面道歉。当时金光剑已经到家了,心里就非常的不舒服,于是打算去和他见一面。出门之前,金光剑想到对方可能有准备,可能会打架,因为对方在电话里语气很强硬,如果再发生冲突打起来的话自己会吃亏,金光剑就从卧室桌柜上拿了把水果刀,当时被妻子陈金玲发现了,把刀藏了起来。金光剑逼陈金玲把刀拿出来后,就将刀放在右后裤包兜里面下了楼。是把红色木柄的单刃折叠刀,手柄、刀刃均长约10厘米。带刀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安全。下楼后,金光剑给朴承哲打电话,让把对方劝回去,朴承哲说不要理他,不要过来。金光剑走到新雅中街十字路口时看到了朴承哲,二人就在路边说话。这时,之前被金光剑砸伤的男子突然从前方冲了过来,用拳头挥打金光剑的头部,打了一两下,而且在打的过程中还不停的用脏话在骂,金光剑就急了,用右手把刀从裤包里拿了出来,左手把刀子打开,直接面朝该男子的上半身靠左边的位置捅了一下。该男子愣了一下后,随即仰面倒在地上了。金光剑看到该男子上半身靠左边的衣服全部被血染红了,然后朴承哲就用手捂住该男子上半身靠左边的位置。当时金光剑被吓坏了,于是就和朴承哲的另一个朋友在十字路口拦了一辆车,3人将该男子抬上车,金光剑坐的副驾,送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在路上,为尽快到医院,金光剑还持刀威胁过司机。刀可能就掉在了车上。到了医院后,金光剑三人在抢救室门口等待,后医生出来说伤者快不行了,让通知家属和警察过来。医院的保安也在门口,保安就问报警没有,记不清是自己还是朴承哲说没有报警,保安好像说了帮金光剑他们报警,于是保安边走边打电话,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案发时,朴承哲和他另一个朋友在旁边劝架,他们都没动手。朴承哲和他另外一个朋友身上的血迹应该是送伤者去医院的时候沾上的。之后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警察说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那辆车上找到一把带血的刀子,经过金光剑辨认就是当时捅伤对方用的刀。自己不吸毒,不清楚为何尿检呈阳性,可能是因为喝了酒吃了烤鱼的原因。金光剑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其捅死的男子即金龙善;通过照片辨认出朴承哲及朴承哲的另外一个朋友即李强;通过照片辨认出案发时捅伤对方的刀(即在川A*****银色力帆轿车副驾工具箱内提取到的折叠刀);对案发前吃烤鱼的店铺及所坐位置进行指认;对其暂住地及暂住地家中拿刀的地方进行指认;对与被害人发生打斗的地方进行了指认。13.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亲属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及收到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赔偿的收条收集在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剑因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金龙善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光剑作案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光剑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光剑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害人的亲属已对被告人金光剑予以谅解,被告人金光剑在作案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等情节,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金光剑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口角纠纷所引发,在纠纷中双方均不理智,但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光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汪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云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