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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佳文申请宣告XX华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佳文,XX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赵佳文,男,生于2007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赵世才(系申请人赵佳文祖父),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申请人XX华(系申请人赵佳文之母),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村居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赵佳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XX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佳文诉称,他的父亲赵兴明因病于2009年8月14日死亡,她的母亲XX华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多方寻找无果,请求宣告XX华为失踪人。经查,XX华,女,出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系申请人赵佳文生母,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寻找XX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XX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XX华下落不明已逾两年,经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因此,申请人赵佳文的关于申请宣告XX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华为失踪人。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