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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国荣与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白梅村委单竹降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谢国荣,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罗勇,云浮市云安区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白梅村委单竹降村。诉讼代表人廖友参,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该村,系该村村长。第三人廖华均,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荣诉被告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白梅村委单竹降村、第三人廖华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谢国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均宜审 判 员  林国灿人民陪审员  陈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