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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聂功与郐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功,郐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聂功。被执行人:郐文春。申请执行人聂功申请执行郐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功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聂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郐文春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