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贺世龙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世龙,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贺世龙,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南区扬子江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42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世龙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9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