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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均华与阙小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阙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