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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启明与戴伟宏、郑文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启明,戴伟宏,郑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方启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丁久阳,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胡立新。被告:郑文杰,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市。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启明诉被告戴伟宏和郑文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启明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启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7687.50元,由原告方启明负担。审 判 长  宋浩之审 判 员  郑卫东人民陪审员  洪跃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权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