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坤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坤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坤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步向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海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坤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