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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得惠与曹亚利、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惠,曹亚利,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刘得惠(曾用名刘会),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曹亚利,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爽,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惠(曾用名刘会)与被告曹亚利、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返给原告40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