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溯因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金溯。上诉人张金溯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2015)新行立字第1号裁定书应由立案庭做出,行政庭做此裁定超越职权。二、原裁定称“重复起诉”属于断章取义,原告增加了唐县第一中学为被告,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与上次起诉不一致。三、当事人重新起诉是因为原来的案件是错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张金溯诉唐县第一中学、唐县教育局要求撤销对张金溯同学处理决定一案,与本院(2013)保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所列被告主体不一致,所诉的请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人张金溯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妥。综上,上诉人张金溯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保定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