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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宁波雷盛电缆有限公司与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雷盛电缆有限公司,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雷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业大厦)(13-1)。法定代表人:丁铭华,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义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励,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杨永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雷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