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延亭与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亭,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延亭,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延亭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赵 越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