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新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8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被执行人张晓林。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四川省新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