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尚军与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军,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黄尚军,男。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原告黄尚军诉被告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尚军以被告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差欠其工程款为由,要求被告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给付其工程款501488.53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其预期利息306423元,共计807911.53元。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巢湖市市政工程建设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