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学蓉与王依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蓉,王依晴,王守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学蓉,女,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石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依晴,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王守忠,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负责人:方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蓉与被告王依晴、王守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