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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红如与刘惠、赵静、王荣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如,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惠,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赵静,女,1984年9月1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荣亮,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8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红如与被执行人刘惠、赵静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将款项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