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曾刚与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刚,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曾刚,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游生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89号附520、530、532、534号。法定代表人付程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刚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昊臣然食品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曾刚负担。审判员 龙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