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阳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太星、周希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张莉(曾用名张丽)。被告刘太星,阳信得瑞地产公司员工。被告周希芝,城镇居民。与被告刘太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俊英,成年,城镇居民。与被告刘太星系兄妹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刘太星、周希芝、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太星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太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帐户62×××40予以冻结。查封期间12个月。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秘秀英审 判 员 赵芳德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