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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阳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太星、周希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张莉(曾用名张丽)。被告刘太星,阳信得瑞地产公司员工。被告周希芝,城镇居民。与被告刘太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俊英,成年,城镇居民。与被告刘太星系兄妹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刘太星、周希芝、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太星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太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帐户62×××40予以冻结。查封期间12个月。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秘秀英审 判 员  赵芳德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