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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臻。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6799.04元,其余损失另行协商处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5月20日,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246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