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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欣、王雪冰与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王雪冰,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06号原告李欣。原告王雪冰。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茂松,系原告李欣之父。被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良。委托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欣、王雪冰与被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王雪冰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茂松、被告佳信物业法定代表人徐国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欣、王雪冰诉称,两原告于2011年购买闵行区程家桥路XXX弄XXX支弄XXX室房屋,2012年1月初装修完成,可是在同年2月6日和3月16日,家中先后两次发生厨房下水槽返水,导致家中被污水浸泡,并致地板报废、橱柜变形,地板重新安装付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延误搬家三个月多付房租9,000元、橱柜重装需付费4,000元、其它的2,500元,合计20,5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派人上门考察后就没音信,并一口咬定责任在于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物业管理中对上下水管道、污水管等共用设施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20,5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佳信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该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来说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一、造成原告的水管漏水是原告自己装修过程中私自改变了原来房屋设置的排水管线路,把排水管道放到了废弃的管道里面,造成了两次污水泛滥,尽管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去处理了,但是因果关系是原告自己装修不当;二、事情早已有定论,被告通过起诉要求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原告才提出以此理由拒绝缴纳,事隔两年多原告并没有主张。对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异议;照片被告不清楚;地板的发票与本案没关联,真实性不认可;情况通报是原告自己写的,上面还有涂改,当时的具体情况被告不清楚,业委会也没收到过。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被告与上海市闵行区南洋绿都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上海市闵行区程家桥路XXX弄XXX支弄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程家桥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业主系本案两原告。2012年2月6日、3月16日,原告家中发生两次下水槽返水,致家中受到部分损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装修地板发票、房地产权证、物业服务合同、情况通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家中因下水槽返水受到部分损失,系其房屋装修时的不当所致,责任不能归结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下水槽返水受到的部分损失与被告的管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被告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加强管理,积极主动的行使职责,给小区业主以人身、财产上的安全感,少发生或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综上,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欣、王雪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25元,由原告李欣、王雪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