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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林,胡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林,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胡永利,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永利在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