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林,胡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林,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胡永利,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永利在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