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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XX军与李俊兰、李育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李俊兰,李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578-1号申请人XX军。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俊兰。被申请人李育锋。申请人XX军因与被申请人李俊兰、李育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俊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229号华银天际小区二期C7栋1701号和位于湖南省石门县电厂家属区11栋2单元101号房屋。担保人黄平自愿以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里14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提供的非现金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黄平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里14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