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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永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88号罪犯李永旺,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永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该犯因病在长沙住院)。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永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旺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9.8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没款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旺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缴纳了部分罚没款,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旺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