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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发凯与张孝德、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凯,张孝德,张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郭发凯,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张孝德,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张志龙,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凯诉被告张孝德、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发凯承担。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