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苟华朝与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华朝,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苟华朝,男,33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苟华朝诉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广安执保字第1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XXXX号门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XXXX号门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审 判 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