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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白梅与郑行峰、张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白梅,郑行峰,张菁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周白梅。被告:郑行峰。被告:张菁菁。原告周白梅诉被告郑行峰、张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白梅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周白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放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行峰、张菁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被告郑行峰与张菁菁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5日被告郑行峰向原告周白梅借款人民币9000元,后偿还原告1000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行峰、张菁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白梅借款计人民币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郑行峰、张菁菁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