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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亿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锦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亿川商贸有限公司,王锦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亿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傅灵敏,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锦城,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亿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执行到款项5000元。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会阶段性还款,但履行时间较长,故本院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