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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2月5日,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我借款20万元、4.5万元,其中4.5万元的那笔约定月息1分。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在借款当时系夫妻关系,我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24.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据二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某某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被告李某某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需卖房还款。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确认其证据效力。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2月5日,原告张某分两次借给被告杨某某、李某某20万元、4.5万元,其中4.5万元的借款约定月息1分,但一直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4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催要后应及时还款,其拒绝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对该笔借款应共同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4.5万元,并支付4.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2月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