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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闫国庆与李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庆,李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闫国庆,男。被告李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庆诉被告李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国庆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