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闫国庆与李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庆,李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闫国庆,男。被告李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庆诉被告李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国庆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