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龙、崔玉强、崔玉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龙,崔玉强,崔玉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任谢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陈玉龙,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崔玉强,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崔玉法,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玉龙、崔玉强、崔玉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崔荣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