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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斯钦巴雅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斯钦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35-2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理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斯钦巴雅尔,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斯钦巴雅尔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斯钦巴雅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yyyy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斯钦巴雅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