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广东省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29-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金某某与广东省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将全部案款27753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金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