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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文宣、陈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文宣,陈春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9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告: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蒋宣志,董事长。被告:郑文宣,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春芳,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50万元的财产即: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3999号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C号厂房及土地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C号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小妹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李 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