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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庞锋与李立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锋,李立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庞锋。被执行人李立庚。申请执行人庞锋与被执行人李立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立庚进行“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的登记情况均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