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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顾军与徐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徐秀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049号原告顾军,男性,年龄63。被告徐秀霞,女性,年龄52,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军诉被告徐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