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明德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明德,捕前住址前郭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宇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明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庞明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孟文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庞明德及其辩护人周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