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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励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405室。法定代表人狄炜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励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62号工人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郝建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励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确认无效的合同标的达8000余万元,按级别管辖,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已就案涉施工合同纠纷先行起诉了被上诉人,并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据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处理,或者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不以诉讼标的为标准,故不涉及级别管辖的争议。案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属有效管辖协议。涉案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裁定认定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但是,因案涉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已先行起诉被上诉人,并由本院立案受理,为便于诉讼,应并案处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