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绍文与张氏(青岛)海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绍文,张氏(青岛)海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夏绍文。被执行人张氏(青岛)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天山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绍文与被执行人张氏(青岛)海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16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夏绍文,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案子(2014)第537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