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