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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