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吾买尔江·孜亚吾东、肉孜汗·查克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吾买尔江·孜亚吾东,吾买尔江·孜亚吾东,肉孜汗·查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945号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库尔勒市青年路16号被执行人吾买尔江·孜亚吾东,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肉孜汗·查克,女,维吾尔族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吾买尔江·孜亚吾东,肉孜汗·查克行政处罚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7500元、执行费4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7500元的债权。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胡 新 安助理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玉 素 甫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