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溪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邬明江与 陈昌尧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溪执字第140号申请人邬明江,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陈昌尧,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昌尧银行存款149345.98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叁佰肆拾伍圆玖角捌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