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法定代表人李力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猛,该公司董事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陈圩林场场部东南侧。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其,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孙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晓峰、耿猛,被上诉人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孙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7533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汤小夫审 判 员 王治国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爱萍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