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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60l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路,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隽明审 判 员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