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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严文干、殷书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严文干,殷书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王金祥。被告严文干。被告殷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祥与被告严文干、殷书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金祥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