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终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青岛海逸豪园度假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华,青岛海逸豪园度假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逸豪园度假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重余,董事长。上诉人李志华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逸豪园度假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徐镜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迟金铜、代理审判员高仁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华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