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盛立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码:75845803-1,住所地江苏靖江市新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盛立兴,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因保管不慎遗失票号为3100005125463804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5月20日,利害关系人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以其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票号为3100005125463804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晓军审判员 徐敏玲审判员 邵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员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