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荣某与侯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荣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在执行荣某申请执行侯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抚养人荣某乐要求与父亲侯某生活。本院将实际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