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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殷飞与陈运林、赵春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借款为30000元,本院2015年04月22日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0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某某、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有登记房产,本院办理查封,因该房产系集体用地建房,暂不能为依法处置的财物。2015年10月0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